来源:广西新闻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
内容导读: 从2009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赴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具体办理按有关办法执行。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具体办理按有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