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小编:商爱芬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内容导读: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获知,《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提案》是全国工商联今年的团体提案之一,针对促进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出建议。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获知,《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提案》是全国工商联今年的团体提案之一,针对促进小贷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出建议。
自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迎合市场需求,获得快速发展,帮助不少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
提案分析,小贷公司在发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定位为工商企业小贷公司难以在法律诉讼、税收征缴、对外融资等方面难以享受和正规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其次是监管归属不清,缺乏统一标准。国家出台的指导意见就小贷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要求,但各省的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监管部门、监管层级等规定存在差异,没有统一标准,有效监管难以落实。
同时,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低,放大功能弱。小贷公司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融资杠杆率低、放大功能弱、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造成很多小贷公司难以形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最后,其税负高,影响了自身发展动力。“营改增”明确小贷公司属于金融业贷款服务类,按增值税6%的税率执行,可小贷公司属于“轻资产型”,并没有可以抵扣的相应资产,因此税率比以前更高,只增不减的税负进一步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因此,提案建议,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尽快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去,按照金融企业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范、监管主体和处罚机制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配套。
二是完善监管体制,理清监管层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贷公司监管主体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使其经营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监管。政府要按照“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明确小贷公司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简化监管层次,提高监管效率。
三是在小贷公司中适用所得税纳税抵扣政策。建议在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地位后,将现有金融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尽快延伸适用到小贷公司。
四是放宽对小贷公司的融资上限。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取消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
五是适时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行业征信系统,督促小贷公司健全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增强小贷公司的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也可以及时地了解小贷公司的运营情况,更好维护区域的金融稳定。
由此,小额贷款公司将有望继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