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内容导读: 9月1日,一位西藏乡镇的公务员给自治区书记陈全国留言,称自己是借助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希望了解自治区目前针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昨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对此进行公开回复
留言咨询助学贷款政策
9月1日,一位西藏乡镇的公务员给自治区书记陈全国留言,称自己是借助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希望了解自治区目前针对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昨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对此进行公开回复,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本人于2013年考取西藏乡镇公务员,处于服务群众的第一线。因家境不景在校期间都是生源地贷款才得以完成学业,得知在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只因生源地贷款利息不断增加,且个人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多次电话此讯校方,得不到完全的答案,且说政策还没有下来。如果有就是等待;如果没有了此政策,我不用等待代偿学费和产生的利息,自己可以还了。请书记帮忙解决这个多数人想得到答案,谢谢您!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关于您咨询“学费和助学贷款问题”的留言,现请区教育厅答复如下:
目前,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已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要求申请。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自2009年实施以来,自治区文件中又多次提出了涉及到代偿范围、代偿对象的规定,造成原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与自治区有关规定衔接不一致等问题,亟需对原政策进行修订。为此,2013年8月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启动了对原政策的修订工作,因此次修订工作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期间经多次协商、沟通、征求意见,并在反复修改后于2013年11月将修订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牵头下,又几经修订后方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7月正式印发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4﹞35号),新代偿政策将就业类型从国家规定的基层就业扩大到在中小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将人员类型从应届毕业生扩大到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应、往届毕业生,将服务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同时大幅压缩了申请材料和申报流程,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的政策调整方案。
在政策修订期间,为使毕业生尽量不受新政策调整影响,使更多毕业生受益(自治区教育厅最初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毕业生的修订意见,如将5年的服务年限调整为3年、将基层单位扩大到县级单位或高海拔地区等),自治区教育厅积极争取修订意见能够被采纳的同时从毕业生自身角度着想,一年一度的申请材料申报工作处于暂停状态,并要求各单位做好有关解释工作,最大化的争取对修订工作的理解。为确保2013-2014年度申报工作正常开展,自治区教育厅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将该年度的申报时限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当年无法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的,以后年度均可提出申请。
此外,毕业生应按照与银行达成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生应自觉履行偿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毕业生提出贷款代偿申请到代偿资金下达需一年左右时间(该政策一年申报一次),这个期间的利息教育部门无法掌握,代偿资金下达后也不可能包含这个期间的利息,因此一直以来,自治区教育厅要求各单位必须向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进一步强调关于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避免因此造成个人信用受到影响。为避免上述现象造成毕业生个人信用再度出现的问题,同时为保证所有贷款本金和利息能够实现代偿,新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需在服务年限期满后提出申请,并出具由银行开具的“贷款还清证明”,代偿资金一次性下达并发放给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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