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鞍山日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8日
内容导读: 姜某考取大学后,因家境贫困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到期后却未还贷而且还“人间蒸发”,银行告上法庭。
姜某考取大学后,因家境贫困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到期后却未还贷而且还“人间蒸发”,银行告上法庭。10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审理经过。
2003年,家住海城的姜某考入沈阳某大学,由于家境贫寒,于2003年10月27日以信用的方式,从海城某银行申请了助学贷款5000元,约期为7年,到期日为2010年10月27日。姜某顺利拿到了贷款,完成了学业。可姜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到还款期限到了,也没有与银行联系。在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打电话和上门催收,但都联系不上姜某。姜某的家人表示无奈,从姜某大学毕业后就一直没回过家,手机号也换了。据此,2012年10月,海城某银行将姜某和其父告上法庭。
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姜某签订《国家(生源地)助学借款合同》,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向被告姜某提供了5000元贷款,而被告姜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的父亲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应视为对被告姜某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的父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被告的父亲也同意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判决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的父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据办案法官称,有些不还贷的毕业生属于信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在校借款时留的地址变更,银行无法与之联系,不还钱也没什么。实际上,拒不偿还助学贷款的大学毕业生将留下“信用污点”,银行有可能将其违约行为录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今后,该学生无论到哪里工作,购车、购房贷款都可能被银行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