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易贷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2日
内容导读: 近日,张女士向记者打来求助电话。“我名下有套房子,去年儿媳趁我生病,偷拿着我的身份证、房产证和私章到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贷款20万元。
近日,张女士向记者打来求助电话。“我名下有套房子,去年儿媳趁我生病,偷拿着我的身份证、房产证和私章到银行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贷款20万元。现在贷款期满,她没钱偿还,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张女士无奈的说。那么请问银行有这个权利收走房子吗?能反过来追究银行的责任吗?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专业人士,银行对张女士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在本案中张女士儿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须有3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二是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善意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并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三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情形。
本案中,由于张女士儿媳提供的证件齐全、真实,符合要求,令银行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有代理权,所以银行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没有疏忽大意或懈怠。所以银行对张女士的房屋被抵押并没有责任,相反,银行还享有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