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易贷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内容导读: 2007年7月17日,刘某由于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7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7月17日止,年息为7%。
2007年7月17日,刘某由于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7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08年7月17日止,年息为7%,并约定借款以刘某所提供的一所房屋作抵押担保。但双方都没有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2007年12月,刘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该抵押房屋又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向林某借款3万元,同样也没有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据悉刘某还向多人以此种方式进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债主们多次催收,刘某仍没有归还借款本息,反而突然间杳无音讯,企图躲避这些债务。最终,在债主们报案之后,刘某被警方抓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物的占有,将该财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可将自有的房屋进行抵押,作为履行该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可行的。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将房屋抵押给原告李某要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后,该抵押合同才能生效。这些都是房屋抵押借款时的必要操作流程,但本案中的“债主”们却没有办理,导致了自己被骗却依然 “蒙在鼓里”。
专家提醒,在办理借贷抵押时对债务人提供的房屋、地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办事,才不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