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易贷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内容导读: 个体房产开发商汪某, 2001年4月8日与张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将自己开发的某商品楼109号门面房,以10.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
个体房产开发商汪某, 2001年4月8日与张某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将自己开发的某商品楼109号门面房,以10.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张某于2001年5月9日交付房款10.2万元给汪某,并入住该房,合同约定余款4000元待汪某将房产证办给张某后付清。后张某多次向汪要房产证,汪均以正在办理为由予以搪塞。 2005年4月4日,汪某到房管部门将109号门面房以自己的姓名办了房产证。 4月13日,汪某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贷款合同13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贷款用途“购房”。当日汪还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将109号门面房抵押给建设银行,同年4月22日,汪某借到建设银行贷款13万元。贷款到期后汪某无法归还, 2006年6月,建设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109号门面房,发现该房已卖给张某而无法执行,遂案发。
汪某在房屋卖给他人4年之后,将房屋产权证办成自己的名字,并以此房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逾期不能归还,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近一个时期,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花样也不断翻新,本案中汪某的这种手段就是典型例子。
究其原因,目前银行等相关机构在审核方面存在不足,不法分子的手段虽然不断翻新,但 “万变不离其宗”,总体而言,这些行骗手段并不高明。
疏忽审核的主要方面包括:申请人真实身份的审核、房屋性质、房屋实际情况的审核以及房屋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审核。
可喜的是,目前,不少银行在司法机关的提醒下,已意识到抵押贷款的风险。不少银行已出台应急对策,要求各支行网点进一步加强贷款发放前后的审查力度。贷款发放前,严把贷款用途审核关,贷款人必须提供相关用途证明,并明确违约相关责任,同时,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用途核准,一旦发现违约行为,立即终止贷款合同,要求贷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