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郊日报(北京) 小编: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1日
内容导读: 眼下,全国土地确权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土地确权后,才能让农村土地合法、有序地流转起来。为做好“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激活农村“沉睡资产”,国务院8月24日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权”抵押 激活农村“沉睡资产”
眼下,全国土地确权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土地确权后,才能让农村土地合法、有序地流转起来。为做好“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激活农村“沉睡资产”,国务院8月24日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了试点的五项主要内容:一是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三是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四是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五是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两权”抵押是重要制度创新
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中,“两权”抵押的题已破,但大面积推广还需破除制约因素。就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而言,《担保法》、《物权法》均禁止宅基地进行抵押,《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而农民住房与宅基地是不能分离的,这也是部分地区未能进一步推广的原因。此外,目前宅基地只允许在本村范围内流转,这也给银行放贷增加了顾虑。
与农房抵押相比,土地经营权抵押可操作性要强很多,因为土地经营权被赋予独立的权益,但其抵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也遭到金融机构的冷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抵押贷款时仍有银行要求农民提供其他抵押物。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盘活“两权”存量资产存在现实需求。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是重要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坚持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
“两权”抵押贷款的改革是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因此《意见》提出“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同时,试点地区还要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信用环境、配套政策等方面达到要求。而对于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则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封闭运行。
配套政策保障 突破法律障碍
《意见》还明确了目前土地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首先,针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息透明度不够,强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成为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收益。其次,针对抵押处置二次流转出现的困难,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另外,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
在配套政策保障方面,要求试点地区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涉及《物权法》、《担保法》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要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给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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