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内容导读: 近日,家住石城县琴江镇的熊某心情比较低落,心里很是纳闷,因为打算出售的房子不但没有卖出去,反而还需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并承担2000多元的诉讼费。
抵押房屋未过户 被判双倍返定金
近日,家住石城县琴江镇的熊某心情比较低落,心里很是纳闷,因为打算出售的房子不但没有卖出去,反而还需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并承担2000多元的诉讼费。
石城县人民法院就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被判返还原告邓某购房款7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熊某承担。
2014年3月19日,邓某与熊某经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位置及成交金额,并先由邓某支付3万元定金,待产权过户后由邓某支付剩余房款。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约定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预付了7万元购房款,而熊某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邓某无奈将熊某诉诸法院。 “我同意将房屋卖给邓某,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于我的房子已经在银行办了抵押贷款,现在房产部门说抵押房屋在抵押贷款还清之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熊某在庭审过程中答辩道,“都怪自己不懂法,自以为是,没有事先去有关部门咨询,等贷款还清后符合过户条件我再办理过户手续。”最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此案未能调解成功。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熊某事前未告知涉讼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原告邓某,事后也未能消除所售房屋的权利瑕疵,致使原告邓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熊某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原告邓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熊某退还购房款7万元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的诉请正当、合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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