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内容导读: 为骗贷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对方假戏真做,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真房主慌了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假买卖真骗贷 房屋合同判无效
为骗贷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不料对方假戏真做,将房屋抵押给他人,真房主慌了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
谢先生与杜先生是朋友关系。2010年1月,谢先生因无力偿还他人欠款,遂与妻子陶女士决定用陶女士名下的通州区一套房屋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但经过咨询,他俩了解到直接使用房屋抵押获得的贷款数额有限,且贷款利率较高。如果购买此套房屋办理按揭贷款,不但贷款的数额要高很多,而且针对购买首套房的购房人的贷款利率也会更低。谢先生夫妇便与杜先生协商,由杜先生购买二人的房屋并从银行获得按揭贷款,谢先生夫妇则使用此按揭贷款偿还所欠债务。
当月,陶女士与杜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杜先生购买陶女士的房屋,并约定了房屋的出售价格为54万元,但杜先生并未实际给付购房首付款,房屋也一直由陶女士夫妇实际居住使用。2013年2月,陶女士得知杜先生欠了大量外债,可能会出售自己的房屋偿还债务,遂积极与杜先生协商房屋过户事宜,但未能协商成功。2013年3月,杜先生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他人,借款90万元,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14年4月,出于无奈的陶女士只得一纸诉状将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杜先生与陶女士虽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杜先生所借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亦由陶女士偿还。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其真实意图系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向银行获取贷款,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杜先生与陶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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