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6日
内容导读: 目前,国内外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及测算口径尚无统一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国际权威监管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广义界定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
目前,国内外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及测算口径尚无统一标准,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国际权威监管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的广义界定是“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主要涉及股权基金、债券基金、ETFs、非股权基金、结构性金融载体(SFV)、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公司等;狭义界定则进一步缩小为“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不过,就实际数据来看,FSB对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估计明显偏低,仅有0.4万亿美元,与公众及市场的直觉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国内众多研究机构则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银行表外贷款及具备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属于广义的理解,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属于银行表外部分的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银行理财业务等;二是信托融资、券商资管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典当、民间借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
从近期市场上公布的一些研究报告来看,对影子银行规模的预测普遍在15-30万亿元之间。这些预测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将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未承兑汇票等不加区分地全部划入影子银行范畴;二是将银行自身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贴上“影子银行”标签;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国内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所引用的仍是央行、银监会2011年年中的调研数据;四是未注意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非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
近期,央行、银监会等都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如央行周小川行长强调,我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发表了类似观点。此外,银监会2011年年报中早已明确指出,银监会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FSB的定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
综上,我国监管当局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应当较为接近FSB的狭义界定,具体而言,应为“监管不足、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套利行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融资类业务”。不过,在具体的数据统计方面,我国监管当局比FSB更熟悉国内实际情况,对影子银行情况的掌握也更准确和全面。因此,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规模可能高于FSB的测算,但应低于市场上的普遍估算值。
当前,我国的影子银行的确潜藏一定风险,包括理财产品的风险、高利借贷的违约风险、表外风险危及银行表内稳健等,但对此不宜过分夸大。
首先,从广义理解看,影子银行是一个相对宽泛的中性指称,与社会融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及作用宜做具体分析和仔细甄别。其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体系长期不健全,特别是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及面向小微企业融资的专业金融机构长期缺位,导致部分资金需求者被迫转向影子银行寻求融资替代,由此催生并壮大了这一灰色体系。今后,随着监管“聚光灯”的全方位覆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健全,其规模应是逐步缩小而不是扩大。最后,与欧美发达市场相比,目前我国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总体规模较小,杠杆率较低,监管覆盖面较大,其风险可控程度也相对较高。
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预计2013年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将继续加强,特别是对非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等进行清理、整顿与规范,从而进一步限制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