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证券日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内容导读: 2012年的12月27日,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开宣布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称这标志着深圳前海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正式启动。
2012年的12月27日,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公开宣布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称这标志着深圳前海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正式启动。
根据这一暂行办法,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以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
对于资本项目尚存管制的现状而言,前海地区企业可从香港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消息被解读为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的重要尝试。但与此同时,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人民币资金成本存在较大差异,跨境人民币贷款开闸之后,企业可能进行转贷套利的担忧也开始出现。
近日下发的《细则》正式回应了这种担忧。《细则》规定,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
此外《细则》还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用途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其他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
“这基本堵死了企业转贷等套利空间。”深圳一位银行人士称,根据规定,借款企业还被要求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递交贷款用途说明书等材料。
《细则》规定,借款企业需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备案。借款企业还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香港汇入前海跨境人民币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此外,借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前,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后,向香港贷款银行反馈,获得香港贷款银行同意贷款资金支付的书面答复后,方可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跨境人民币贷款并不仅仅是香港银行的事。”上述深圳银行业人士称,深圳的银行可以做客户的管辖行。即客户的资金来源于香港的银行,但管辖行则让这些资金进进出出更为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