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我爱卡 小编:笔帽一转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30日
内容导读: 我爱卡报道:昨日,央行有关负责人1专门对近期炒得火热的“民间借贷”问题发表看法,并表示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同时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相信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扶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央行扶正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不再“独大”
我爱卡报道:昨日,央行有关负责人1专门对近期炒得火热的“民间借贷”问题发表看法,并表示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同时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相信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扶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制度层面合法性 违约可诉讼
央行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不得超银行利率4倍
央行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央行负责人还表示,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我爱卡评论:在国内大环境仍然处于紧缩之中时,央行此次发言也代表了政策面上在目前国内资金吃紧情况下对于如何利用民间借贷满足市场需求的立场。随着近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频出,在银行业大幅缩减借贷规模的同时,民间借贷市场逐渐得到了市场认可。高度关注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监管层也意识到多元化融资应成为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一步,与其严令禁止不如变“堵”为“疏”将民间资金导入正规市场。对于国内众多资金需求量小、抵押资产少的小微企业而言,如何能快速解决融资问题成为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
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不景气,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往日以价格取胜的市场竞争力受到了严重打击。如何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价值也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就在于正在发展壮大的高新企业。而近年来我国大力扶持的高新企业、创新型企业大多都面对着融资难、用工贵等经营问题。
如此看来,改善国内小微企业尤其是发展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经营状况、解决其融资负担,也将成为我国打造“中国制造”这一国际品牌的一大关键。此次在国家颁布多条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之后,央行发表将民间借贷正规化的言论也代表着我国金融体制即将开始向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方式转变。而作为民间借贷公司也终于得到了认可迎来了久违的“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