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3日
内容导读: 近期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违法违规交易案例频频出现,凸显银行间债券市场透明度低、监管不统一等弊端。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制度,堵住有关漏洞。
近期有关银行间债券市场违法违规交易案例频频出现,凸显银行间债券市场透明度低、监管不统一等弊端。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制度,堵住有关漏洞。
首先,要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债券大致可分为国债、金融债和信用债,其中信用债又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等。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一般称为公司债,而非上市公司只能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审批机关是证监会,企业债发行审批机构则是发改委;公司债只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企业债可以同时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同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也就是说,证监会对债券市场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司债、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多数企业债并不在其监管范围之内。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监管,但自律监管显然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效力较低,且由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交易环节的监测体系不完善,由此债券市场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为此,笔者建议,应明确一个专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行政监管,尽快组建一个专业的行政监管机构。
其次,应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让市场曝光在社会公众眼皮底下,才能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建议企业债发行人也向上市公司看齐,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另外,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其中规定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还应在投资者受众较多的几大证券报等媒体,同时登载有关信息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如此企业债发行人的信息将广为投资者所知,将受到社会广泛监督。
其三,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为企业承担债券违约风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债券进行隐性兜底。政府隐性担保大大降低人们对违约风险的担忧,让市场投资主体品尝不到风险滋味,这又让市场如何准确对债券定价?在政府的过度干预下,债市由此失去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也容易滋生官员腐败行为。
其四,严打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法利益输送行为。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容量巨大、交易量也极为庞大,这为一些不法主体牟取不法差价利益提供了条件。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套利的方式则与代持和一级半紧密相关。企业债券从发行到上市,中间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卖出申购的债券套利,便形成一级半市场。不法分子开立丙类账户,在发行债券上市前从债券承销机构拿到券但不支付券款,然后在一级半市场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再把券款归还给债券承销机构,“空麻袋背米”从中获取差额收益。为此,应加强市场监测,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就应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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