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小编:高媛媛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内容导读: 记者日前接到爆料称,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目前,何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浦发银行原分行行长卷入非法吸储 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
记者日前接到爆料称,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目前,何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原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借款3000万元 2000万打了水漂
爆料人黄先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何某此前任浦发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行长,去年,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开业,何某就此担任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他还在郑州时,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他,他说因为商丘分行刚刚开业,急需存款,能够给到月息1.5%,因此我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凑了些钱,和他签订了借款合同,”黄先生称。
黄先生出示给记者的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在2014年11月20日,黄先生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何某向其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1.5%,按月结息。而合同上除了标明甲乙借贷双方外,丙方保证人一方则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显示其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该合同还盖有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公章。“我们是在浦发银行的办公室里签订的合同,他叫下属拿来了公章,盖在了合同上。”黄先生回忆道。
2014年12月4日,黄先生向何某交付了借款3000万元。本来以为能够坐等收取高额利息的黄先生等来的却是该借款无法归还的消息。“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多次提出延期还款。截至今年5月22日,何某仅偿还了本金1000万元及四个月利息,还有本息总计2090万元未归还。而在今年年中,我从朋友那听说何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起来。”
黄先生告诉记者,和他有类似经历的债权人达上百人,这些人中有人和何某关系非常好,有些人和他一样,也是经朋友介绍才认识的何某,大家都和何某签订了同样的借款合同。
据黄先生向记者透露,据他了解,公安机关对何某初步调查的结果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
记者辗转从其他渠道也了解到,何某的案情较为复杂。其所借的上亿元款项有部分已经无法查明去处。
浦发回复受害者“属个人行为”
“在何某出事后,我和其他债权人曾和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上级行郑州分行交涉过,但郑州分行的态度是此事属于何某的个人行为,浦发银行对此并不承担相应责任。”黄先生说,“我对此并不认同,我之所以借钱给何某,就是因为其分行行长的身份,且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黄先生也承认,因为月息较高,他借款给何某确实有占小便宜的心理,但正是浦发银行在管理体系上存在疏漏,才给了何某这样的机会。
记者就此事联系浦发银行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回复。
那么,浦发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律师。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岩对记者表示,法院将按照“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来处理此案。按照被害人的描述,如果认定何某的行为属于经济类犯罪,那么受害人和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可能。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则可要求浦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则浦发银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内控制度仍待完善
实际上,浦发银行此前也曾暴露过类似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在2013年,马益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业内人士表示,从2002年银行业改革开始到现在,银行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是,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无论是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还是公共治理水平,都仍存在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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