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晨报(兰州) 小编:fanxinxin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0日
内容导读: 3月27日,现年55岁的女子朱某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45万元一案在兰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于2013年12月6日在兰州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休庭后,经兰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当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女子涉嫌诈骗贷款2045万元案第二次开庭
3月27日,现年55岁的女子朱某涉嫌诈骗银行贷款2045万元一案在兰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于2013年12月6日在兰州中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休庭后,经兰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当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指控,朱某在城关区鱼池口小商品市场经营着一家化妆品店。2009年3月,朱某伙同其姐姐朱某某(2009年6月4日投河自杀),伪造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决议及授权委托书等,以为商户解决周转资金为由,以张某等多家商户的名义诈骗银行贷款345万元。同年4月至6月期间,朱某伙同朱某某以上述相同手段诈骗贷款1700万元。朱某逃逸3年后,警方在贵州省将其抓获。庭审显示,朱某与其姐姐用非法手段,涉嫌诈骗2家银行的20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与其姐姐朱某某二人共同向银行办理贷款,经查证从贷款去向来看,被诈骗的银行贷款一部分给债权人进行还款,另一部分被朱某与其姐姐用于提现,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没有诈骗,银行贷款有公司做担保。我也是受害者,是我姐姐的客户。我自己做化妆品生意,姐姐答应免我一年房租,我才帮她去办理有关贷款业务的。”庭审中,朱某情绪失控,哭泣着辩护称,“当时银行统一向个体户提供担保,自己的合法借款不构成诈骗。此外我啥都不知道。”
公诉人则认为,朱某是有行为能力的个人,且开办了贷款担保公司,对贷款业务应该熟悉。同时朱某本人在银行也有贷款,对贷款情况更为熟知。2009年,贷款到期,其姐姐自杀了,而朱某自己没有选择向银行归还,也没有向银行说明情况,而是选择了潜逃,以这种方式来逃避还款,直到案发3年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朱某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要件。
就此,朱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辩称,起诉书中指出“朱某伙同其姐姐朱某某”,其中伙同是需要商议的,而案件证据没有证实朱某与其姐姐商议诈骗行为。同时,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没有指出涉嫌诈骗金额中朱某到底占有多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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