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快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内容导读: 因被认定受贿4000万元(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挪用公款1590万港元,某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4千万好处费竟来自帮企业贷款
某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一审被判无期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因被认定受贿4000万元(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挪用公款1590万港元,某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微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对上述案件提起公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建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林建忠当庭表示上诉。
银行贷款违规购买股份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下称天健集团)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以1.8亿元的价格竞拍购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达公司)81818182股国有法人股。
天健集团因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款项,遂决定由天健集团董事长梁广义(另案处理)出面联系申请银行贷款。同年9月,梁广义找到某银行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江门分行”)行长被告人林建忠,请求给予帮助。梁广义在与林建忠商谈、办理贷款期间,为了感谢林建忠提供的帮助,经梁广义与林建忠商议,梁广义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给予林建忠天健集团持有的上述美达股份利润的20%的好处。而后,梁广义将该口头承诺告知了天健集团的另外两名股东梁伟东和梁少勋(均另案处理),两人均表示同意。
200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林建忠在明知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的情况下,在天健集团以下属企业购买材料款的名义向江门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操纵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核过程,帮助天健集团从江门分行获得贷款共计1.3亿元(具体由新会支行办理)。天健集团于2002年10月25日使用上述贷款付清拍卖成交款项,购得美达股份共计8000多万股,成为美达公司的控股公司(持股20.23%)。至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才陆续归还上述贷款。
1590万港元免息借给企业
在上述贷款放款前,天健集团因资金周转困难,梁广义还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江门分行在香港银行账户(“小钱柜”)内的资金免息借给天健集团使用。2002年9月18日,江门分行工作人员按照林建忠的指示将1590万港元转账到天健集团在香港的银行账户。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1月2日,天健集团将上述款项按借出时汇率(100∶106)折合成1685.4万元汇入江门市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自办公司)的银行账户,将本金还给江门分行。
2005年5月,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根据此前的口头承诺与林建忠签署书面《承诺书》,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承诺“美达公司股份及其产生的其它项目的权益及债务的20%”属于林建忠。
辞职之后企业兑现承诺
2005年8月底,被告人林建忠从江门分行辞职,应梁广义邀请到天健集团工作,担任天健集团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07年10月,林建忠与天健集团部分股东产生矛盾,被辞退后离开天健集团。
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团陆续卖出天健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的3000万股美达股份,得款2.76亿元,天健集团的工作人员按照梁广义的指示,将卖出美达股份得款1.3亿余元中的4000万元转给林建忠,以兑现对林建忠的承诺。
深圳中院认为,天健集团通过新力投资公司汇入林建忠控制的德林公司4000万元,应当认定为林建忠受贿,首先梁某义在贷款过程中,最初对林建忠的口头承诺,再到后来3向林建忠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以及最后汇入的4000万元,三位股东均表示在购买美达股份时,向银行贷款过程中因林建忠提供帮助要给与好处费,3人对于行贿结果都是认可的。诸多事实都从侧面证实4000万元是行贿款。
我爱卡(www.51credit.com)是,银行授权信用卡申请合作网站,安全、便捷、高效!申请信用卡请访问我爱卡网在线申请通道://cc.51cred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