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陵晚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5日
内容导读: 借款到期后,才请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债权,债主怕担保无效,便在诉讼前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向后推迟。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借款到期后签字担保 依然担责
借款到期后,才请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债权,债主怕担保无效,便在诉讼前将借条上的还款日期向后推迟。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店主,和朱某有生意上的往来。张某因迷恋赌博,输钱后生意周转不开便向朱某借钱,并打下借条称:今借朱某3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定于2011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
当天朱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汇了291000元,其中第一个月的利息9000元提前扣除。
但拿到钱后张某又去赌博并将钱输去大半,到期后无法偿还,面对朱某的催债,他将其带到自己的亲戚王某面前。王某表示自己手头紧,不能帮忙还钱,但可以为他二人做个担保,并在已经到期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了字。
此后,朱某多次找张某催要债务,张某陆续支付了2000余元的利息,并又打下金额分别为27000元和47000元的借条两张。
几次催债无果之下,朱某找到了担保人王某,要求其还款。王某早就料到这种结果,也开始耍起了赖:“你们借条上是2011年8月7日还款,却在8月19日让我在借条上签字,有这么担保的吗?这显然是无效的。”朱某情急之下,将有王某签字担保的那张借条上的还款日期改成了2012年8月7日。
2013年1月,朱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王某告到法院。开审时,张某拒不到庭。王某在法庭上表示,朱某借条上的还款日期被改动了,自己担保时,担保期限已过,应当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到法庭承认了自行修改还款日期的事实。但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债务已经到期,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后担保行为。
在事后担保的情况下,王某的担保承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王某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朱某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朱某借款本金29.1万元,王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张某因所欠下的利息而打下的另外两张欠条也要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偿还。
我爱卡(www.51credit.com)是,银行授权信用卡申请合作网站,安全、便捷、高效!申请信用卡请访问我爱卡网在线申请通道://cc.51cred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