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晶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内容导读: 市民张先生称,他的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开信用卡,并欠下银行1.7万余元,银行为此向他疯狂追债,并对外散布他是“银行诈骗犯”的言论。
市民张先生称,他的身份证遗失后被人冒开信用卡,并欠下银行1.7万余元,银行为此向他疯狂追债,并对外散布他是“银行诈骗犯”的言论。为此,张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6.98万元。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
张先生诉称:他的身份证曾遗失过,随后向公安机关补办,并对外公告原证件无效。2008年1月,有人用其遗失的无效身份证信息和虚假户籍资料,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了信用卡,银行方并没有审核到资料有假。随后,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剩余3857.8元未还,算上银行利息后欠款高达1.76万余元。
张先生说,事情发生后,银行没有报警抓持卡人,也没有处理办卡工作人员,只是一再找张先生追债,甚至利用书信、电话等在其家乡散布张先生是“银行诈骗犯”,还雇佣追账公司对他进行骚扰,追账电话甚至打进了其老家的派出所。
张先生忍无可忍,于2010年3月26日在其老家报警。警方请追账人员不要使用非法手段骚扰张先生及其家属,并告知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找到张先生,并且最好在深圳报警,这样立案后深圳警方就可以向张先生家乡的公安机关要其资料。
但银行并没有报案。据其后来表示,此案并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的立案金额。
2010年4月,某银行到福田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先生还款,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一审判决张先生支付银行1.76万元。
但此后案件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先生提出申诉,申请法院再审此案,亦向深圳市银监局进行投诉其被冒办信用卡,以及银行在向其追讨信用卡欠款过程中侵权。
经法院再审查明,因银行已核实张先生名下的信用卡系假冒,已将执行款1.76万余元退还给张先生,并恢复了张先生的信用记录。据此,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案一审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6.98万元。
一审开庭时,某银行方辩称,张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证,导致身份可能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此案损害的根本原因。该损失并不是银行故意造成,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银行并没有捏造事实公然损害张先生的人格,也没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张先生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