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易贷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内容导读: 信用卡被盗刷常见情况分为两类:一是非本人拿真实信用卡刷卡消费(信用卡是真的,刷卡人非持卡人);二是信用卡未离身,却被他人盗刷(刷卡人非持卡人,用伪卡刷卡交易)。
信用卡被盗刷常见情况分为两类:一是非本人拿真实信用卡刷卡消费(信用卡是真的,刷卡人非持卡人);二是信用卡未离身,却被他人盗刷(刷卡人非持卡人,用伪卡刷卡交易)。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并不少见,那持卡人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银行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以下三个已结案案例可供参考。
案例一:信用卡遗失 有密码仍被盗刷 银行被判赔偿
霍某信用卡丢失后马上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却被告知已有2笔23400元的消费。霍某信用卡有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且密码未有泄露,又怎会被盗刷?霍某把银行告上了法庭。银行称信用卡还需设置“消费交易凭密”,否则在消费时随便输入一个密码都可刷卡成功,而霍某的信用卡未设置“消费交易凭密”。经法院查明,在信用卡开卡说明上,没有记载“消费交易凭密”流程说明,也没有记载设置交易密码后,还需开通“消费交易凭密”功能,方能正常安全使用。最后,法院认定银行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才造成霍某未设置相关密码而被盗刷。法院判定银行赔偿霍某损失。
案例二:银行卡被复制盗刷37万 银行被判赔偿
该案中被复制的银行卡非信用卡,而是借记卡。徐先生刷卡消费时被餐厅员工通过“读卡器”复制了银行卡信息,并偷窥记录了徐先生输入的密码,徐先生的银行卡被复制。犯罪嫌疑人用复制的伪卡先后刷卡3次共消费378000元。法院认为,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导致伪卡刷卡消费成功造成徐先生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而徐先生在使用银行卡时操作不规范导致密码泄露,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
案例三:信用卡未离身遭盗刷 银行被判担全责
陈先生持有信用卡主卡,陈太太持有信用卡副卡,但是夫妻均未在澳门时,却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副卡在澳门刷卡消费3笔合计1万余元。银行提供的三张POS机签购单显示,三笔消费均发生在2011年6月18日,地点在澳门,刷卡人签名非夫妻姓名。陈先生夫妇的港澳通行证显示,2011年6月18日当天,夫妻均未在澳门。法院推定涉案三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银行辩称陈先生夫妇可能是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信用卡遗失造成被盗刷,但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未有采纳。法院认为被告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有效识别和防范伪卡交易,造成持卡人损失,因此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