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我爱卡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5日
内容导读: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的李霖逸律师眼下正在办理两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她说,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的李霖逸律师眼下正在办理两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她说,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主要有这么几种表现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具体到“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但在实践中,如果超限额、超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及时补足透支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一旦成立将接受怎样的处罚呢?李律师说,信用卡诈骗有三个量刑档次:
(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