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小编:季晶晶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内容导读: 目前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若银行把第二还款来源的门槛设得过高,将把缺乏可供抵押担保资产的优良中小企业和个人拒之门外,从而丧失很大的潜在优良客户群体,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和竞争优势。
目前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若银行把第二还款来源的门槛设得过高,将把缺乏可供抵押担保资产的优良中小企业和个人拒之门外,从而丧失很大的潜在优良客户群体,影响银行的长远发展和竞争优势。
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北极镇的卜建军、卜俊涛、李军营3人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经过与邮政储蓄银行彬县支行协商,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邮政储蓄银行向3人分别发放贷款3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4.40%。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3个月每月只偿还利息,后9个月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届满后,3人只偿还了部分,平均每人尚欠1万元本息未还。于是邮政储蓄银行彬县支行将3人起诉至彬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3人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
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一份,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3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现3被告未能依照约定进行还款,原告要求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予支持。遂判决由3被告分别归还各自名下的贷款本息,并分别为其他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