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内容导读: 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增加信贷投入。农业贷款风险大,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贷款投放后劲不足。我们通过对吉林省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研究,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增加信贷投入。农业贷款风险大,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贷款投放后劲不足。我们通过对吉林省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研究,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农业信贷风险大。农业自然灾害一方面导致农业生产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导致粮食减产,直接影响农业贷款的回收。抵押物的缺失,使涉农金融机构只能发放信用或联保贷款。但担保主体与贷款主体经济状况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类似,风险同质性强,分担风险的作用有限。较低的文化素养和社会信用文化缺失,使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力度不够,缺乏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农业贷款管理难度大。农业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县级以下有1566家机构,信贷人员5434人,人均管理贷户496.7户,人均管理贷款968万元。为管理贷户,信贷员每人日均行程40公里,费用35元。
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完善的表现
担保机构缺失,担保机制不完善。与农村的现实需要及相对完善的城市信贷担保机制相比,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差距明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资源不足。一是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有限。二是农村融资担保机构缺乏。三是农村担保物范围狭窄。四是处分担保财产受限。
相关服务待完善。一是政府确权登记滞后。吉林省从2007年11月开始在省内10个县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共签订各类承包经营合同49.1万份,目前仅发放林权证36768本。二是为农村抵押物提供评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少。
银行担保方式创新不足。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基层机构没有信贷创新权力。同时,金融机构存在不动产抵押偏好,与担保组织的合作不主动,限制了这些机构功能的发挥。
农业保险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专门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二是保险费率较高。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点多面广、单位价值小,定损难度高,赔付率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往往处于保本经营甚至亏损状态。
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完善的负面影响
由于风险分摊机制不完善,涉农信贷机构只能自己设法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农业贷款利率高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2.3倍(12.213%),农户信用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2.2倍(11.7%),抵押、质押贷款为基本利率的2倍(10.62%)。农业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130%,高于其他贷款利率水平。
贷款强制保险行为的出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必须参加一份70元的人身意外险。虽然贷款附加保险为农业贷款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和避险机制,但参保后贷款风险降低但相应的贷款利率却没有下降,借款人参保意愿低。
慎贷现象普遍存在,投放后劲不足。农业贷款的高风险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使各涉农金融机构“慎贷”、“惧贷”。2010年年末,吉林省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同比少增23.1亿元,增幅同比下降10.6个百分点。据了解,农业贷款投放增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近两年自然灾害频发,贷款风险增大,风险补偿缺失,抑制了放贷积极性。
建立完善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具体落实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免征政策性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地方基金,降低商业性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和农村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金融机构对减征的税收资金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充资本金。
二是建立农业贷款贴息制度。目前吉林省农村市场利率平均水平在8%-13%之间,建议按照农业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相当于或低于城市贷款利率水平的目标,给予贷款额度3%-5%的财政贴息。
三是兴办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议在粮食主产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注资,以中央财政为主,成立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
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机制。一是加快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议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中担负重要责任,在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和行政上的保护。首先要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其次是因地制宜地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开始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代办农业保险,在财政、市场等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再次是给予经营公司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最后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或者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相结合的优惠型农业再保险机构,并多方合作积累巨灾风险基金。
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如建立农村抵押物流转机构,培育农村抵押物流转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对农户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业机械、林权、粮食直补资金抵押贷款试点。
增强涉农金融部门的风险分担与补偿能力。一是通过增强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间接提高其风险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农村中小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和实行差别利率,允许其存款利率略高于央行基准利率。此外,要规范和稳定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金,拓宽多元资本金融资渠道
二是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开办农业贷款保险,保险对象可以是借款方,也可以是贷款方,如果是借款方参加保险,可以采用降低借款利率的形式使借款农户不至于增加借款成本,提高其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依据农业贷款成本、利润目标、风险因素等,综合考虑贷款对象的承受力,确定农村市场各方主体多能接受的利率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分担化解贷款风险中的作用。
四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创新,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开发与推广力度,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