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9日
内容导读: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债务人黄喜明,连带责任保证人黄昌云共同偿还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00000、利息95682元,共计人民币295682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债务人黄喜明,连带责任保证人黄昌云共同偿还原告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200000、利息95682元,共计人民币295682余元。
2007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黄喜明签订(2007)上农联短借字第155122007000154号《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用途为石口投标,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5月23日,约定月息9.18‰,按季结息,到期后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原告就该笔借款与被告黄昌云签定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黄昌云保证金额为黄喜明(2007)上农联短借字第155122007000154号《短期借款合同》向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港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包括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黄昌云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港信用社依约向黄喜明发放了上述贷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95682元未果,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喜明、黄昌云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认定有效,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港信用社依约发放了贷款,黄喜明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黄喜明偿付尚欠的贷款本息,被告黄昌云对被告黄喜明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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