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内容导读: 身为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175万元,给所在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11万余元。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高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法放贷 判刑并罚金
身为农村信用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175万元,给所在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11万余元。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高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高山担任汉寿县信用联社某镇信用社信贷员,负责所在信用社的信用贷款发放。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当地居民杜某多次找到高山,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高山明知贷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国家规定,同意杜某先后借用童某、胡某等9人的名义贷款共计90万元。截至今年2月案发,杜某所贷款项尚有本金75万元、利息28.8万余元没有偿还。
此外,高山还违规为涂某、陈某、王某等6人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共计85万元。高山违法发放贷款,给其所在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2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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