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西都市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1日
内容导读: 2010年消费金融在我国开闸试点,三年来,在刺激居民消费尤其是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经验。
2010年消费金融在我国开闸试点,三年来,在刺激居民消费尤其是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去年10月,4家获批开展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突破40亿元,贷款余额共计37.09亿元。据了解,目前各地都在积极申请,争取“获牌”,入围第二批试点。不少业内人士也呼吁政府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
不过,无需担保,无需抵押,审批快速——方便和快捷同时伴生着风险。事实上,我国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开设上,态度谨慎。早在试点之初,银监会就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并且不得吸储。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微型金融中心副主任翁舟杰表示,中国的消费观念正在变化,消费金融的市场前景巨大,是必须要重视的。但也要注意到,在消费金融迅速扩张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正规操作,譬如审核过于宽松,以及流程不完整和不规范。消费金融公司虽然降低了贷款审批的成本,但也因此增加了风险,需要政府进行规范,消费金融公司也要加大风险管控。
翁舟杰还指出,小贷公司进行消费金融贷款,优势在于操作更加灵活,信息接受更快,但他们多是依靠经验型判断,没有类似银行的完整审批流程和规范,因此民营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时,更需要政府加以引导。
同时,翁舟杰提醒消费者,在和消费金融公司签定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分期付款的年利率,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以及有无其他附加费用。
他告诉记者,由于消费金融贷款也会纳入央行的个人征信体系,如果不按期偿还消费金融贷款,也会给自己的金融信用留下污点,以后若到银行贷款买车买房名,可能受到影响。
他认为,消费者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量力而行,不要盲目透支消费,消费金融公司在为大学生等中低端个人客户群体提供贷款时,也要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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