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早报(南宁)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内容导读: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广西早已“低消费”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广西情况如何?记者10月15日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我区早已取消上述收费项目。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只需在房产部门缴纳房产抵押登记费,除此之外,基本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1月,广西颁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范中关于办理贷款抵押的章节明确规定,贷款保险以自愿为原则,由借款人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关于公证和新房评估项目,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文件规定,故广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操作中,从未要求职工办理。职工购买二手房时,如果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由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购买人凭评估报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过户后的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去当地管理中心办理贷款事宜,类似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
对强制性机构担保的项目,广西各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时亦不做要求。近年来,在每年的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及相关工作会议上,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多次告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要对强制性机构担保项目作要求。此前的2009年,区内曾有一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职工办理强制性机构担保,但被自治区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
另据悉,目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正联合财政厅、人民银行广西分行等部门,研究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并出台有利于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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