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警察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内容导读: 近期,我局接多起由汽车消费贷款引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随着汽车消费贷款总量的扩大,贷款门槛的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近期,我局接多起由汽车消费贷款引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随着汽车消费贷款总量的扩大,贷款门槛的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通过案件侦办,可以看出在整个汽车贷款运行过程中,贷款风险不仅涉及到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四个方面,同时担保公司也愈加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笔者现结合办案体会,就如何防范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从五个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担保公司方面。在现实中,许多消费者购车时不具备一次性支付全款的能力,需要借助银行贷款。而汽车又是一种不同于房屋,是可以任意移动的物体,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受到挑战。目前我国的个人资信体系尚不完备,银行在汽车消费贷款上承担了远远高于房屋消费贷款的风险,需要有第三方的专业机构配合银行完成对贷款客户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应运而生,逐渐介入了汽车消费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全程担保,为银行分解风险。经调查,现阶段汽车消费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已占大多数,风险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担保公司营销人员风险,担保公司向银行推介客户的过程中,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或采用零首付的方法,把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购车人推介给银行,为部分贷款不能按期收回埋下隐患。二是贷后资金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监管。担保公司为了扩大业务,经常安排“中间人”为其介绍客户,贷款发放后,有时甚至将贷款交中间人支配,中间人是否真正用于为借款人购买汽车,是否及时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担保公司不得而知;有的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风险不断扩大;有的放松了对合同、贷款催收记录等债权文书的管理,造成缺漏项,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进行索赔、诉讼或采取其他追收措施。
二、借款人方面。借款人存在的风险有多方面构成,一是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账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金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行为,都可能使贷款面临风险。二是支付能力风险。自用车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无法按时还款,商用车借款人因受整个运输市场和行业政策的风险,预期收入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或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对方运费结算不及时,不能按时还款。
三、经销商方面。一是汽车质量风险。经销商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影响到贷款的收回。二是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风险。目前农信社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由经销商提供担保,由于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过大,超过经销商担保能力,给信贷资金造成隐形风险。三是对银行发放贷款资金监督存在风险,银行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根据购车合同向经销商发放贷款,银行与经销商失去了必要的业务审核,造成经销商明知是银行贷款,却按照借款人要求随意支配贷款,事发后,以不知情为由逃避责任,造成贷款流失的后果。
四、保险公司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信用社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二是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五、银行操作方面。一是贷前调查不实,由于信贷人员配备不足,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严重失真,埋下风险隐患。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管理,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买,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有的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风险不断扩大;有的放松了对合同、贷款催收记录等债权文书的管理,造成缺漏项,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进行索赔、诉讼或采取其他追收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当前汽车消费贷款所存在的隐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相关机构部门健全完善的制约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将每个环节所面临的风险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行业部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则的教育完善,树立责任意识,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二是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建立的核查机制,制约控制消费者购车后,落户前所出现的管理空档,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三是经侦部门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通过深层次,多角度的情报信息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掌控工作的主动权。四是加强相关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犯罪的蔓延。五是加大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全力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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