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时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内容导读: 为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以及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以及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设立在临街门面或者临街写字楼宇;原则上公司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分公司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营销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四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由协会在重庆市的一家报纸上公告公司名称、批准设立文件字号、营业执照号码、业务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位置等内容,费用由相关会员单位承担。
第五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悬挂公示公司营业执照、开业批复(或经营许可证)、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健全内部职能部门。法人机构设立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部、财务部、业务部和风控部等内部职能部门;分公司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风控等内部职能部门;营销部设立有关业务岗位。
第七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组建公司决策机构和高管团队,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金融办的监管规定、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九条严格遵守业务经营范围。不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开办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的融资业务,不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不突破单户贷款比例,不违规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
第十条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不采取真假“两套合同文本”直接或变相违规提高贷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高利贷和欺诈客户利益。
第十一条坚持“小额、分散”的信贷原则。努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工作效率,体现“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信贷优势,适应客户“短、小、频、急”的需求特点,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核算财务和业务活动情况,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不直接或者间接抽逃资本金,不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形式从事账外经营。
第十三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风险控制办法,及时足
额提取风险拨备,实现风险全覆盖。坚持文明收贷,依法维权,不采取恐吓、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从会员整体利益出发,遵守商业道德。不弄虚作假开展业务宣传,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误导社会公众,不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五条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及业务数据、报表等信息,向股东和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从业人员熟悉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和相关金融知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行业服务形象建设。注重员工仪表形象,做到着装规范,举止大方。与客户交流用语文明,办理业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第十九条加强同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会员单位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互相支持从业人员正常流动,互不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条自觉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友谊,以维护会员整体利益为重,用协商方法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自觉接受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第二十二条主动按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协助协会处理内外交流事务。
第二十三条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检查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协助协会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积极向协会和市金融办报告违反公约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经协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经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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