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内容导读: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在谈到金融改革时指出,当前应当给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地位,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让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在谈到金融改革时指出,当前应当给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地位,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让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信贷的需求日益增加,小额贷款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迅猛增长。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机构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
小额贷款机构的存在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聚集闲散资金,规范借贷行为;服务“弱势”群体,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多元化等。
“虽然小额贷款机构为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在发展环境以及自身运作方面还存在困难和问题”。左定超说,首先是小额贷款机构的性质定位模糊,业务的开展存在司法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而我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定位是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组织,如果小额贷款机构以工商企业的身份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一旦发生借贷纠纷,那么这种性质的借贷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其次政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存在问题。政策的宣传缺乏力度和精准度。目前小额贷款机构管理略显混乱,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在下达过程中存在脱节情况,且政策专业性较强,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对政策的解读难免出现偏差;另外,相关优惠政策前提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对于相当多的小额贷款机构来说,优惠政策形同虚设。同时,即便是有小额贷款机构达到条件,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纵横交错,兑现起来又存在诸多难度。最后是潜在经营风险较大,融资能力差,后续资金短缺,制约扩大经营。
因此,左定超建议,首先要明确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为促进小额贷款机构长远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展理论研究,能否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其法律地位,最好能将其定位为新型金融组织。
其次加强政策的宣传,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尽快协调帮助小额贷款机构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机构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机构的业务风险。
最后是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额贷款机构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现在已经有不少省市开始试点,逐步放开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比如浙江、广东已提升至100%,海南已提升至200%。建议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的融资上限从50%提升至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