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金融家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8日
内容导读: 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但不属于金融企业。这一尴尬职能定位,导致其未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但不属于金融企业。这一尴尬职能定位,导致其未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截至2012年9月末,咸阳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家,总注册资本3.71亿元,从业人员59人,贷款余额3.7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08亿元,实现利润0.11亿元。这些小贷公司贷款主要投向农户和中小企业;以短期贷款为主;利率水平均在规定范围内;目前均处于正常状态,无不良贷款。但其可持续发展则受制于若干自身发展和外部环境因素,亟待政策松绑。
制约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制约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既有小贷公司自身发展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
自身发展因素主要表现为:
风险控制措施有限。
小贷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力量总体仍显薄弱,措施欠缺。主要表现在:
多数小贷公司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监测、检查和控制;
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尤其未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向贷款企业派驻信贷员,对企业贷款进行严密监控;
个别贷款审批存在“一言堂”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落实不到位;
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员工违规操作、非正常“跳槽”,带走原有客户和公司商业秘密等现象。
资本金不足,可用资金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只有公司注册资本及向金融机构融资(上限为注册资本的50%),导致小贷公司可用资金短缺,难以满足正常经营的需要。
同质化经营现象严重,金融创新理念普遍缺失。
绝大多数小贷公司安于现状,营销、展业方面缺乏创新理念,在服务对象、信贷品种、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方面较为类似,未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客户种类开展金融创新。
外部环境因素主要表现为:
审核条件严格,机构数量偏低,资金实力较弱。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组成实行主出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省内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标准均高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客观上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征信系统无法惠及,贷款风险防控难度加大,成本上升。
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小贷公司缺乏征信系统等资信监测措施的漏洞,采取同一抵押物到多家小贷公司重复抵押的方法获取贷款,增大了小贷公司的风险程度。在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小贷公司往往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覆盖风险,随着利率的不断上涨,风险积聚也相应加快,最后可能导致利率杠杆失调。另外,多数小贷公司为了弥补信用体系缺失的风险,在贷前调查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放贷成本。
职能定位矛盾导致小贷公司承担的责任与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对等。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70%,要求小贷公司努力扩大“三农”及小微企业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而另一方面,小贷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但不属于金融企业的尴尬职能定位,导致其在多个方面均未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不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
小贷公司的初始资本金全部为民间资本,有着强烈的逐利性,职能定位矛盾与政策待遇上的显失公平,导致小贷公司一方面将市场定位逐渐偏离了周期长、效益低的“三农”经济,经营中侧重于短期功利性目标。另一方面不断提升贷款利率,通过追求更高利润来覆盖税费和成本,侵蚀了借款人的经营成果,增大了贷款违约风险。
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较大。
银行将小贷公司视同为一般工商企业,不能采取同业拆借方式批发贷款,需要合格、足够的担保或保证,小贷公司往往难以提供;辖区地市级(含)以下大型银行不具备此类贷款发放的审批权,需要省行批准,贷款申请层层审批,耗时长,不确定因素多;近期银监局加大了对此类贷款的风险防控力度,贷款申请难度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盈利的可持续性。
小贷公司应加强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金管理模式,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管理风险,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提高盈利能力。
强化创新,拓展生存空间。
小贷公司应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强化创新意识,克服低效同质化竞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注重细分市场,开发多种创新产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多品种信贷服务,并充分发挥放贷流程“短、平、快”的优势,及时“解渴”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活跃地方经济。
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提高生存能力。
有关部门应出台政策规定,提供和明确小贷公司向银行的融资保证,允许小贷公司与银行联合发放组合贷款,以扩大融资规模,提高获取银行贷款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解决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资金回流缓慢的问题,提高小贷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生存能力。
尽快解决小贷公司身份定位问题。
建议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赋予小贷公司金融企业法律地位,解决其身份定位不明问题,为保护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此外,还应放宽对村镇银行发起人的条件限制,放开小贷公司股东资格限制,为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化提供宽松便利条件。
出台和落实综合优惠政策,扶持小贷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税率及税收减免、优惠利率等政策扶持上,比照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同等待遇。除国家层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外,省级政府也应当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扶持力度,不断为小贷公司减负,支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