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商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内容导读: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不断发展壮大,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了良好渠道,很多地区为了能帮助农户和小企业贷款推出了小额联保贷款,在极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问题,但是在另一方面,有关小额联保贷款的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今年以来,江阴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20余起。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不断发展壮大,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了良好渠道,很多地区为了能帮助农户和小企业贷款推出了小额联保贷款,在极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问题,但是在另一方面,有关小额联保贷款的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今年以来,江阴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20余起。
莫名“飞来”的法院传票
章某,江阴市璜土镇葡萄种植户,经营葡萄种植多年。2012年5月,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我一直安分守己,怎么法院会找上门来?”章某颇感意外。传票上显示,原告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阴市支行。
章某想起来自己去年曾在这家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农资产品,但自己已经在葡萄收获时连本带息全部归还了,银行怎么还找上门来呢?章某看了一下诉状,诉状上说是一个叫冯某的在贷款时,自己与其他两个人给做了担保,现在冯某逾期不还款,银行把4个人都告上了。
原来,冯某是一家小包装公司的投资人。2011年3月,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冯某想到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他提供资产担保,他被难倒了。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人向他推荐了邮储银行的小额联保贷款。
无需提供抵押物就能贷款,这让冯某感到欣喜异常。在银行业务人员的撮合下,同样有贷款需求的利港镇螃蟹养殖户李某、璜土小湖水产市场的经营业主陆某与冯某、章某成功结成“对子”,组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担保,各自向银行贷款10万元。
邮储银行与4人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如果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协议和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4人足额发放了贷款。李某、陆某与章某均按期归还了贷款,但冯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截至2012年5月,冯某共拖欠贷款本金35608.78元,利(罚)息3243.62元。
银行追讨未果,遂将冯、李、陆、章4人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冯某立即偿还所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担保人李某、陆某与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互为担保人相逢对面不相识
冯、李、陆、章4人互为担保,按常理说,他们应当是认识的。可是庭审时,几个人的说法却出人意料。
李、陆、章三人均辩称,他们4人互不认识,是银行要求他们签订联保协议的,不签就不能贷款,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只好签,故互为担保并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他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冯某的说法是,他和李、陆、章3人此前确实不认识,他愿意个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但因为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要求延期还款。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担保人负有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无证据证明银行违背当事人的意思签订上述合同,故对李、陆、章3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借款人冯某承担归还贷款本息,其他3位联保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并不等于无风险
记者了解到,所谓小额联保贷款,就是由三到五名商户或者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以自己的信用为对方进行连带担保,共同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联保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具体的操作规程是,贷款协议一般约定3人或5人成立联保小组,银行可以根据其中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10万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内任一成员自愿为该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就既能实现资金需求,又降低了贷款风险。
由于省去了抵押环节,联保贷款产品以一种非常亲和的方式流入小微企业和农户,放贷效率极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利益驱使,有的中介或银行业务员往往将互不认识的有同类贷款需求的商户或者农户强行组成联保小组,商户或者农户因对该类贷款风险不甚了解,又急需资金,所以通常都会服从安排,签订联保协议。
一方面是高涨的放贷,另一方面却是飙升的案件。一年来,江阴法院仅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阴市支行此类纠纷就达23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这类案件难于调解,调解难的原因之一,就是担保小组的成员互不认识,缺乏信任基础,因而都不愿承担责任。甚至有许多人对连带担保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认为联保只是一种贷款形式,只承担自己借款的那部分责任,对担保的借款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好的政策更需执行好
如果联保小组成员间彼此不熟悉,担保人对借款的保证流于形式,容易引发纠纷,这与这种贷款制度设计的特点背道而驰,必然影响银行的资金回转,对于参与联保贷款的守信方来说,不仅没有解决融资难,还要承担担保责任,不利于经营的长期发展。
为此,法官建议银行应规范小额联保贷款流程,严格贷款发放标准。应要求贷款人自由组合成联保小组来申请贷款,促使联保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经济情况有所了解,以便于相互之间进行适当监督,即使事后发生纠纷,贷款人对于自己的自由选择也没有理由过多推诿。同时,也要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审查工作,实际了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需求,掌握其联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而参与联保的用户,对参加小额联保贷款的相应风险要有充分的预估,在贷款前对于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经济情况应有所了解,对于其资产的真实性要有所核实,以决定是否与之组成联保小组;在贷款后要注意加强成员间的联系,适当监督。对于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某成员逾期还款或下落不明,应积极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途径,不要放任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