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早报 小编:pinky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9日
内容导读: 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取消试点资格了。
小额贷款公司戴上“紧箍咒”
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取消试点资格了。昨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我省出台业内首个《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须向工商部门如实申报融资信息,规范开展融资操作。同时,《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融资纳入工商日常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报备其来源和金额。纳入工商监管的融资方式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首次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以及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条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
业内有关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便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开展,有效扩大资金来源,为突破融资难题创造有利条件。
违规经营将取消试点资格
据悉,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今后,各级工商部门将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申报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对于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部门将采取约谈、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暂停融资申请、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暂停或取消试点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工商部门将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
目前,浙江省小贷公司稳健发展、规范经营,贷款覆盖了超过10万户的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化解他们的燃眉之急,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有力支撑,达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2011年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