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网站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内容导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进一步拓展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扶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对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通知》进一步畅通小额担保贷款渠道,支持更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当年新招用规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为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门槛,将新招用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
《通知》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后,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通知》要求,按照“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的原则,在各地制定并严格执行担保基金核销机制和代偿措施的基础上,规定省级对市、州、县担保基金发生损失的,按照损失资金的20%给予代偿;并对担保机构及担保基金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担保基金,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政策良性运行,发挥更大效用。
多家银行官方授权申请渠道不泄密、审核快、服务全!欢迎访问我爱卡网信用卡在线快速申请通道: //cc.51cred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