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庭周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内容导读: 为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城乡未就业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5月,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城乡未就业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吸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5月,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实现自主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民,均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本市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办法同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人同意继续反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
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1:5以上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
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由市就业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用工人数联合会审,共同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
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工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办法》规定了贷款利率和贴息政策及贴息项目,规定: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担保中心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利率执行,但不高于上述自主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凡从事以下46项微利项目的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钟点服务、搬家、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服务、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植业和养殖业、物流配送、出租车营运、影像出租、美容美体、足疗按摩、电脑培训、网站、社区医疗门诊、药店、照相馆、婚纱影楼、浴池、幼儿园、托老所、搬家服务、家庭装饰、工艺美术、毛衣编制、糕点制作、服装加工、钢铝塑门窗加工、玻璃工艺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电维修、电气焊修理、汽车修理。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自治区财政负担15%,市级财政负担5%,旗县区财政负担5%的贴息资金。
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贷款享受贴息政策期限均为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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