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狐财经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6日
内容导读: 过去的几十年,国家的金融业不断从农村抽走资金,把有限的农民储蓄调动到其他地方搞建设,是造成农村经济停滞不前、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显,大家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过去的几十年,国家的金融业不断从农村抽走资金,把有限的农民储蓄调动到其他地方搞建设,是造成农村经济停滞不前、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这个问题越来越明显,大家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性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办法何在?各种方法都在试验。政策的放宽,允许多种所有制的资金进入看来是一条好主意。但是具体的办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由于国际经验的积累,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小额贷款得到认可和重视。这里就我1993年以来运行小额贷款的局部经验,谈一些体会。
第一,小额贷款要靠市场拉动。
小额贷款是一种扶贫方式,因为它的贷款额度比较小,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所以不适合农村企业,只适用于贫困农户。由于额度小,对信贷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比较低,他不像正规信贷员,必须有经济知识,只要认真负责,能够判断借款农户的信用水平就可以了。小额贷款要能够成功,必须有一定的主客观环境。比如家庭有劳动力;附近有市场,能出售产品;有起码的资源,如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还有相应的技术,不论是养殖,还是副业,等等。所以小额贷款不适用偏僻地区、不能接近市场的农村。农民借了小额贷款干什么用,由借款户自己决定,不要干涉。有些小额贷款和推广某种技术捆在一起,这样做的好处是效益大,但是也增加了风险。市场一旦变化,产品价格下降,还款就会大面积拖延。
第二,应了解农民对资金的需求。
城里人不大能理解为什么农民有贷款的需求。城市里的家庭只是一个消费单位,它不从事生产活动。在金融上是资金的供应者,因为他们有储蓄,他们没有对资金的需求。但农村家庭不同,他们的生产就在家里进行,不像城里人上班搞生产,农民没有地方上班,所以农户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因为从事生产,就有资金的流入流出。春天需要投入资金,买种子和化肥;到秋天因为出售农产品,有资金的流入。其他生产活动也一样,都有资金流入流出。如果像现在那样,要资金的时候借不到钱,生产就会停顿。所以农村金融对农民和农业至关重要。
第三,高利息是小额贷款的必要。
通过全世界几十年搞小额贷款的经验,世界银行总结,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息率为15%~20%。许多人想不通,小额贷款既然是扶贫,为什么要收取高利息?正因为过去强调小额贷款低利息,此项十分必要的农村金融业务步入了歧途,迟迟得不到发展。现在除了极少数人还对此有怀疑,这个问题应该说已经基本解决。小额贷款要收取高利息的原因可从供应和需求两方面来说明。从供应方面来看,因为它每一笔的贷款仅仅几千元,只是一般银行贷款业务的大约1%,而操作成本却所差无几。同时小额贷款的坏账比较高,管理良好的不良贷款率也常常在3%左右,所以高成本决定了高利息率。从需求方面看,农户借款从事生产,不必为自己支付工资,所以资金回报率非常高。试比较企业家借款,他们要为员工支付工资,利润就比较薄。借几百元自己做买卖,一天可以赚10元钱,一年就可以赚3000多元钱。如果雇一个人来做,10元钱正好付工资,一点利润都没有了。一般农村民间借贷的年利息率达到25%~50%,通常称这些贷款为高利贷。小额贷款的利率比这样的高利贷还是低很多。
第四,小额贷款需要商业化。
高风险、低利润的小额贷款能不能商业化?或者说能不能赚钱?金融业的一般规律是高风险高利润;而小额贷款却是高风险低利润。这样的业务能不能商业化?其答案全看管理水平。如果管理良好,商业化是可能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看款源从何而来。如果运作资金都是商业借款,资金成本就要5%~6%,商业化就比较难。如果能够得到政府的扶贫专项优惠贷款,利息率只有3%左右,商业化就更容易一些。由于小额贷款的特殊性,它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比较小,而受局部环境的影响比较大。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印度尼西亚许多大银行都陷入困境,但是小额贷款银行却非常稳定,还成为金融复苏的生力军。但是局部的旱灾、水灾等,会导致大量欠款还不上。
既然是扶贫,为什么还要商业化?作为慈善事业的扶贫,只能有少量人士参与,它成不了正规的金融业。要使小额贷款成为农村金融的一个角色,必须能够商业化,能够吸引大批资金进入,所以商业化是必需的。我们这个社会对盈利事业有些误解,认为赚钱就不是好事;做好事必须赔钱。慈善事业是损己利人,所以是好事。没有看到最好的事是利己利人。商业化的事正是利己利人。不但别人受益,而且自己能够赚钱。经济建设是靠利人利己的商业活动得以成功的,不是靠做慈善事业成功的。我们在山西做的小额贷款,开始以慈善的面貌出现,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现在逐渐改变成为商业,还算比较顺利。如果一开始就是商业化,赚农民的高利贷,老早就被枪毙了。至今有不少运行很成功的民间借贷,不敢公开,还在地下运作。希望政策能够改变看法,让这些民间金融合法化。
第五,小额贷款机构需要独立经营。
前几年,我国统计在案的小额贷款有110个,没有记录的可能还有200多个。这些小额贷款中,90%以上都不能持续运行,要靠外面不断注入资金。小额贷款机构和其他企业一样,都需要独立经营,需要法律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交换的合同。但小额贷款又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它是一个直接经营钱的行业,所以想从中得到好处的人会以各种理由参与进来。当前小额贷款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登记注册,成为合法的经营主体,能够得到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
第六,又存又贷必定是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可不可以吸收存款?至今的回答是不可以。但是如果不让吸收存款,它就不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只是一个普通的企业。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的特点就是经营别人的钱。如果只是经营自己的钱,就不是金融,而是一般的企业。然而,农村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农村的衰败,农村大量的资金被调动到别处去用。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发展农村金融,也就是要调动大家的钱,留在农村运用。如果小额贷款只贷不存,就不能起到农村金融应有的作用。可是,当今社会信用不良,大规模开放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的确有相当的风险(但也只是局部的,不可能波及大范围),所以暂时做这样的规定未尝不可。不过又存又贷,必定是发展方向,否则农村金融问题将依然如故。有一个变通办法,就是让小额贷款机构,以小比例抵押向国家大银行整笔借款,作为运作资金。这样可以避免和国家金融机构争夺存款,同时又能够调动别人的钱来运作。不过这样做风险同样存在。风险和金融业是相连的。天下不存在无风险的金融业。
第七,小额贷款机构应更多地吸纳私人资本进入。
过去大多数小额贷款机构是国际组织或政府主办,其所有权本来就不够明确。到底谁对这笔钱负责,亏损时经营者承担什么责任,盈利时又如何奖励,都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被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权限,能够独立负责地作决定,并承担责任。如果别人可以横加干涉,代理人就无法独立负责任。对代理人的监督更是难以实施的问题。所以如果能够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监督问题就不存在了,所有权的问题可以比较彻底地得到解决。中央的政策也放宽了对所有权的限制,规定各种所有制的资金都可以进入农村金融,不过具体办法还没有出来。
这两年,我国的私人小额贷款公司已像雨后春笋般,有了很快的发展。全国已经有1940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到2010年6月末为止),进入的私人资本估计有1300亿元以上,但是它们下一步的发展道路,还是不明确。让它们吸收存款?估计很难。怕这些公司卷款逃跑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更大的顾虑是和国家大银行竞争存款。存款业务是国家大银行的生命线。如果存款分流去了私人银行,对国家大银行来说无疑是一大风险。按照孟加拉尤努斯的经验,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吸收存款,但是他们的国情和我们不同,吸收存款也未必是唯一的解决方案。近来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寻找出一条新路,就是利用国家大银行的资金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创举。我国的大银行不善于发放贷款,但是长于吸收存款。百姓对把钱存进大银行没有任何顾虑,因为有国家作担保。但是大银行放贷往往出现许多问题,造成巨额坏账。现在有了小额贷款公司,他们善于发放贷款。二者结合起来,各自发挥各自的优势,是一种合乎国情的创造。
可是现在遇到的问题是转贷资金仍然受国家规定的限制。根据银监会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个50%的根据从何而来,没有人知道。我猜想事实上也不会有什么根据,大概是几个人商量出来的。他们没有办法证明60%就不如50%好,或40%也不比50%差。其实经济学是有办法给出最优数值的证明的。这里要用到边际分析法。它的道理很简单,在某一个数值上增加一小点看看利弊相抵之后是好处大还是坏处大。比如在50%之上增加一个百分点,利弊抵消之后是否有剩余。如果好处大于坏处,说明增加一个百分点是对的。如此继续改进,一直到在边际上增加一点的得失相等时,我们到达了最优点。
增加转贷比的好处是什么?是增加了农村资金的供给,能帮助更多的农民获得生产所需的资本,还能降低农村高利贷的利息率,全面减少农民获取资金的成本负担。增加转贷比的坏处是什么?是增加了贷出资金的大银行的风险。转贷比过高,超出公司自有资金太多,就会增加金融风险。这就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好处和坏处的基本点。在现有的规定限度下,从50%增加到51%,显然是利大于弊。因为一般运行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绝不至于把自有资金蚀掉一半,或放贷的还款率低于一半。可以说增加转贷比的风险是没有的,因此增加转贷比是完全合理的。转贷比增加到什么程度才达到得失相当?这要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就一般正常的公司运作而言,转贷比达到十倍还是安全的。作为一个统一的规定,宜低不宜高。转贷比在五倍的情况下可保证绝大部分转贷资金的安全。这也是国外转贷比的一般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我国现在对转贷比的规定实在是没有多大根据的。这样的规定极不利于为数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这个最优比的问题值得银监会专门做一个研究。因为它事关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也关系到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前途。绝不可马虎。
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整体过程,这是一个不断破旧立新的过程,原来的传统思想不断被冲击,被刷新。而固守传统思想的经常是同一批人。改革者不断冒着挨批挨整的风险,固守传统的人却坐享其成。20世纪80年代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争,90年代关于经济民营化之争,21世纪初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争,都是改革者突破层层障碍,冒着巨大风险的环境下取得的。这对正确处理农村金融有重要启示。当前需要解决的是对民间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弃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充分利用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淘汰过时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为民间小额贷款的发展扫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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