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日报 小编: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2日
内容导读: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向正式金融过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身对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盲点”、拓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着积极且不可替代的补缺作用。它与农信社、村镇银行一起,构建了提供农村地区、小微企业服务的一个金融体系层次,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广大基层与农村金融覆盖的不足。
小额贷款行业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向正式金融过渡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本身对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盲点”、拓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着积极且不可替代的补缺作用。它与农信社、村镇银行一起,构建了提供农村地区、小微企业服务的一个金融体系层次,弥补了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广大基层与农村金融覆盖的不足。
一、为什么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高风险行业?
1.“只贷不存”引发流动性风险。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也可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实行股东的增资扩股,但总体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少,且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目前市场上积聚的贷款需求远远大于小贷公司的数量和资金量,加之贷款收回需要一段时间,小贷公司可贷资金紧张的状况在所难免。后续资金不足和流动性问题时有发生。
2.“无担保、无抵押”引发信用风险。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多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其本身抗风险能力弱,逾期、延期还款时有发生,加之抵押担保不落实、权利被悬空,出现客户恶意欠贷的信用风险。
3.“信息不对称”引发决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所面对的客户差异性大,一般是银行信贷政策限制或淘汰的客户,本身基础信息数据不完善,加上对客户信息掌握不全面,难以获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造成小贷公司评估依据不充分造成的决策损失。
4.“潜在竞争”引发市场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和客户群体与商业银行具有同质性。出于竞争原因,小额公司在融资渠道、经营模式上,较商业银行缺乏比较优势,使得小贷公司在资金成本、盈利能力上受到局限,产生预期收益、资本回报下降的经营风险。
5.“农业落后”引发自然风险。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生产环境的影响,生产技术的落后、配套设施的缺乏,使得以农业生产为第一经济来源的农户在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上存在不确定性。
6.“业务人员不专业”引发操作风险。小贷公司较商业银行缺少或有问题内部程序的完善、信贷经历丰富的人员配置以及信息系统的技术配备,加之外部环境、重大事件可能造成的操作性风险。
7.“管理不得当”引发法律风险。对经营中操作手段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或对可能将发生结果判断不准、处理失当而造成法律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4倍”合理性分析
小贷公司的合理利率是指能补偿公司管理费用、资金成本、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所采用的贷款成本,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现实存在的合理性。
1.供需失衡造成的中小企业的他项“寻租”。银行在资金供给方面存在缺口,且近年来此缺口呈放大趋势,多数中小企业在寻求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门的情况下,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为满足生产所需而达成的一种市场选择。小额贷款也是一种特殊商品,主要服务于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小额贷款的价格,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低于4倍基准利率”的利息,是由其成本及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的。
2.贷款机会重要性高于贷款利率。目前国家设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是对小贷公司信贷客户议价能力的保护。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趋势,对客户来说,能获得贷款比承担高利率更加重要。由于缺乏贷款的抵押品,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这些缺陷客户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很难有获得信贷服务的机会。同时,这些资金需求者所需的大部分是短期、周转快的流动资金,实际承担的利率比收益率要低很多。因此,小额信贷客户愿意且有能力承担高出银行的利率水平。
3.能覆盖小额信贷运营成本的利率高于正规金融机构主导地商业贷款利率。从操作方式、贷款额度、资金来源的不同,比较银行、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成本相差甚远的原因。①商业银行是坐台制,存款人和贷款人都到银行办理业务;而小额贷款是专人负责,放贷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人员参与,相对银行的财务担保和资信数据查询,小贷公司增加了交易成本。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小贷公司为减少客户的还款压力、降低风险,利息往往一月一收,提高了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②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大,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而小额贷款一般只有几万、几十万,类似商品市场的批发与零售,增加了小额信贷的管理成本。③商业银行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两项功能,可以依靠国家政策与信誉获得低价的储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不具备吸储功能,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贷款,缺乏流动性摊薄的供给成本本身就不具备竞争性。
4.市场结果说明小额贷款供应量明显不足。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充分满足“小额贷款”的需求量,依据“量增价跌”的经济原理,小额贷款利率价格自然会“水退露溪痕”。正因大量货币资金被贷给了多数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和少许有关系的民营企业,才使得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金融需求无法得到适当满足。
三、小贷公司所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尴尬处境的原因
1.立法“身份”不明。小额贷款公司做着金融机构的活,却完全没有金融机构的待遇和保障,在经济下行期无法通过机制合理避险,势必会在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上出现问题,行业发展遇困在所难免。
2.没有选择银行融资的议价权。国家刚性兑付及庞大的政府性信贷规模催生的无风险利率过高,导致被视为一般民营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融资的成本远超银行平均贷款利率,甚至大多金融机构将小贷公司视为禁止投放的对象。
3.因缺乏政策红利使得行业先天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存款准备金率、贷款拨备、不良率容忍度、税收优惠等政策组合来提高银行投放三农、投放小微企业信贷的积极性,而在同等条件下,针对“非存款类信贷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被视作合理的“纳税”主体,拥有同等的资格。
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偏见,除了常规的高利放贷、素质低下、管理混乱的误解外,甚至有些监管部门的意识里还交织着对民间金融的恐惧与道德教化倾向。这对经济常态下新兴行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无疑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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