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晨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内容导读: 据自治区就业服务局4月13日消息,内蒙古出台小额贷款新政,根据新政,当年新招员工达到现有在职员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据自治区就业服务局4月13日消息,内蒙古出台小额贷款新政,根据新政,当年新招员工达到现有在职员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据悉,自治区根据新政对符合84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全额由财政部门贴息,贴息资金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负担25%。地方负担的25%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自治区10%、盟市旗县15%,盟市旗县分别承担的比例由盟市自行确定。对超出84号文件规定范围及贴息项目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执行自治区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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