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4日
内容导读: 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对农民等贴息对象的具体贴息标准,以及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小额贷款予以1.5%的风险补偿金和0.5%的奖励金。
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对农民等贴息对象的具体贴息标准,以及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农民小额贷款予以1.5%的风险补偿金和0.5%的奖励金。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2013年新发放且年内到期的贷款除外),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以前年度发放未结清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推动涉农事业及扶持农民自建房
据悉,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贷款贴息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该项工作已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了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的具体标准。其中贴息对象认定为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和奖补资金来自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之农村妇女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的综合。
小额贷款贴息原则采取事后贴息
实施意见规定,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其中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
据悉,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对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同时,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落实相关部署,实施意见也对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同时额外予以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具体标准为,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并给予0.5%的奖励。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实施意见还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比省级政策更优惠的实施细则,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的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条件有限的市县按省级政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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