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7日
内容导读: 目前,我国民办商会的设立运营基本已实现有法可依,然而总体上看立法仍滞后于商会发展。我国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商会法》对商会及其所涉法律关系作专门调整。
目前,我国民办商会的设立运营基本已实现有法可依,然而总体上看立法仍滞后于商会发展。我国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商会法》对商会及其所涉法律关系作专门调整,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仅将商会视为一般民间组织,在相关规定中一带而过。
小额贷款公司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同样如此。依照银监会和央行专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定位上是经政府批准、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取得工商登记、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而非金融机构,然而依照央行《贷款通则》规定,从事发放贷款业务者需取得金融业从业许可,规则的冲突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显得十分尴尬。在业务特性上,《公司法》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类金融业务并未作规定,因其企业法人性质亦不能适用《商业银行法》和调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立法的不足令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开展、增资融资、法律监督等方面困难重重,问题凸显。
就以商会为依托的小额贷款公司现状来看,两种制度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商业实体密切关联,并不能实现规则互补,而是为二者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和扭曲操作提供了更多间隙。
商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现有问题的有效补救,应当是建立在立法完善、商会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上的。专门针对商会,区别于其他民间组织,采取自上而下、由特殊到一般的模式推进立法不失为现状下的可行措施,过程中应强调商会的去行政化、商会自治权的强化和社会化。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在立法上尽快解决其性质定位与业务特性冲突问题之外,还应改变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的局面,强调行业自律和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利维护,实现维权与约束并举。对于以商会为依托的小额贷款公司,商会的自律性监管和经营中产生问题的事后补救措施应获得重视与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