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6日
内容导读: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并增加了市场活跃度,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补充了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并增加了市场活跃度,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卫表示,小贷公司的背后存在着由于监管缺失和混乱造成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这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将严重影响小贷企业的生命力,甚至会带来金融风险。
首先就是小贷机构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且融资成本高。根据央行、银监会的《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这就导致小贷公司的贷款能力极为有限。另外,由于不具有金融机构的业务资格,小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难以享受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其次,小贷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不固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单位为各省级金融办等机构,不属于央行或银监会直接管辖,尽管银监会发布针对小贷公司相应的条例,但具体实施权力还是在各省区市的金融办。而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得对小贷公司的政策和监管不仅在省与省、市与市的层面上不统一,即使是在同省的各县,规定也各不相同。而地方基层的金融监管能力明显不足,其监管水平难以跟上小贷公司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谢卫认为,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明确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标准,这些工作不做,政策支持等其他工作就无法推动。因此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小贷公司的监管体系和制度,科学规划小贷公司发展数量,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东任职资格、公司治理、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引导,防止有的小贷公司盲目扩张、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
此外,国家也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将那些经营状况好、运行规范、风险内控能力强、与银行差别化经营特点显著的小贷公司作为试点,纳入金融体系中,给予金融企业身份和平等的待遇,并适当放大融资杠杆率,增强其资金投放能力。
而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也表示,通过其团队调研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情况来看,目前小贷公司高管对于小贷公司转换成村镇银行有所顾虑。主要是认为银行管理成本高、监管严格,同时村镇银行在当前激烈的吸收存款竞争中并不具优势,也不具备可以与大银行抗衡的结算支付体系。他建议,当下可以在温州试点为小贷公司明确金融机构身份,定位成类似香港市场上的有限持牌金融机构,允许其吸收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