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武汉) 小编:范欣欣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内容导读: 如今走在公安县的大街小巷,经常会看到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有的取名小额贷款公司,且均在门口标有“稳赚不赔”、“收益高达10%”等标语。
县城“投资公司”遍地开花
如今走在公安县的大街小巷,经常会看到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有的取名小额贷款公司,且均在门口标有“稳赚不赔”、“收益高达10%”等标语。从去年起,这些投资管理公司仿佛雨后春笋一般,悄然又迅速地占领公安县每一块金融领地。据不完全统计,仅五九路上就包括有4家此类投资理财公司。
“其实这就是高利贷,平民百姓是债主的高利贷。”经过五九路时,一位的士司机看着几家“理财公司”说,“由于利息高,稍微有点闲钱的都投了进来,不止一个乘客说过自己的私房钱在里面‘生’钱。”
据介绍,此类公司的利息往往在3分以上,这让这座小县城里的居民趋之若鹜—有找亲戚借钱来“投资”的、有卖了房子来“投资”的、也有在外面借钱再投资来赚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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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区域
小微企业贷款不畅
当地一位从业人员介绍,一直以来,特别是在偏远区域,银行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都非常不畅,导致很多小型企业找到好的项目苦于无资金注入,因此投资管理公司便有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近些年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管制呈现放松的态势,各类民间投资管理公司才遍地开花。
他介绍,公安县至少有着上十家此类投资理财公司,大多是从去年开始营业,这并不能代表一个城市金融市场发达与否,仅仅体现供需的现状。他还介绍,“开投资管理公司的起步资金很少,官方要求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万元,但一些小型公司,起步资金只有几万元。而证件是否齐全则是另外一说,公安县有这个证件的恐怕没有两家”。
为何这些投资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能拿出比银行高三至五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利息呢?他介绍,运营良好的投资管理公司一般将投资者的存款放出去,赚取高额的利息,然后从贷款者承担的高额利息中抽出部分提成给存款者。比如:一个贷款者贷款100万元,一年后可能需要还款将近130万元。这30万的差额投资公司可以提取一部分当成红利分给存款者,而剩余部分就是投资公司的利润。
他介绍,想要实现盈利,存款、放贷两个端口都不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才能保证的。他认为,“伍远芬资金链出现问题,估计就是这两个端口没有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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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非法集资现象屡见不鲜
“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股票、基金市场又不景气,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没有有效的投资渠道。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限,贷款手续较为复杂,急需用钱的贷款人难以在有效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资金。”
这种现象不止是局限于公安县,近年来,此类案例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
今年3月,福建男子陈某谎称自己从事房地产和化工原料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10多人非法集资8亿多元,这些钱全部被其用于炒股及个人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今年9月27日,贵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对普通的中年夫妻,从2005年来,先后多次以生意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八年的时间里,以借款或集资的方式骗取百余人2000余万元。
今年9月30日,南京女老板张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项罪名,在南京中院受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个多亿后,资金链断裂。
为了把骗局继续下去,她又搞起了集资诈骗,再次骗了5个多亿。两项加起来,涉案总金额高达9个多亿。
说法
律师:民间借贷的利率
不应高过银行贷款的4倍
高利贷并不是个新行业,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这是见不得光的非法产业。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表示,“但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界定,对于民间借贷,除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外没有特别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因为现在民间借贷是允许的,而且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一些形式,包括利率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院对此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老百姓来讲,如果你要进行这种民间借贷,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进行操作。”他介绍,民间借贷的操作,应寻找一个合适的投资方,“比如一定要考察对方的相关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资产状态,以及相关的担保状态,以确保将来在出借资金之后,相关的资金能够回收,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他还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对于那些非机构性的民间高利贷,更是难以打击。
他提醒公众,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人们求富心切的心理,对所谓的投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采用前期高额返利兑现高息承诺,以取得早期投资人的信任,诱使其追加投资或带动周围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投资。事实上,这些企业和个人并无能力支付高额回报,只不过是依靠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来偿付到期的借款和利息,其中风险需要警惕。
专家:“伍远芬案”
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我国社会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和民众的投资理财能力仍处在较低水平,因此,目前我国出现非法集资犯罪有一定的必然性。”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唐文进教授认为,“伍远芬事件”是典型的庞氏骗局,是一种非法集资手段,行骗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期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初期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
“追求高回报是资金的本性,在正当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一些人被迫去寻找不正当的投资渠道。”他还表示,政府在拓展和完善储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上应该有所作为,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合适的方式安全地进入企业,但这肯定是一个长期性的工程。眼下的当务之急是,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行为和金融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及时避免非法融资行为的发生。
小额借贷
资金链
比如:一个贷款者贷款100万元,一年后可能需要还款将近130万元。这30万的差额投资公司可以提取一部分当成红利分给投资者,而剩余部分就是公司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