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羊城晚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
内容导读: 一对夫妇投资贵金属,却在一年内亏损3000余万元,血本无归的夫妇俩起诉黄金投资公司及银行,广州天河法院一审驳回诉请后,夫妇俩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亏本后状告某黄金投资公司,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一对夫妇投资贵金属,却在一年内亏损3000余万元,血本无归的夫妇俩起诉黄金投资公司及银行,广州天河法院一审驳回诉请后,夫妇俩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远在安徽的贾某夫妇家底殷实,自2010年起与广州某黄金投资公司以邮寄方式订立《金银制品买卖合同》,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贵金属买卖,该公司为贾某夫妇单独设立买卖账户进行管理,可以买进或卖出,也可以提取金银制品实物,交易价格由公司参考国际现货黄金和白银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进行报价。贾某夫妇在每笔交易过程中只需先支付买卖金额20%的预付款及买卖费用,随时查询并调拨自己账户的资金进行买卖,直到黄金提取或结算期间再进行统一结算。
在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因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下跌,夫妇俩最终损失约3000余万元。为此,贾某夫妇将广州某黄金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变相进行期货交易,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损失3000余万元。
为查明案情,天河法院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广州市工商部门等了解有关黄金市场交易规范,并多次走访有关公安机关、银行主管部门。关于黄金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原告的买卖行为均为其自主操作,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天河法院最终认定,贾某夫妇与黄金投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的交易行为不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机制特征,亦不属于该条例规范的期货交易行为,最终判决贾某夫妇应当为其自身的投资行为承担市场风险。案件上诉后,二审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该案的法官张翼说:“新型投资往往属于高风险类型,并不适合没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张翼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必须慎重考虑个人的投资目标、经验程度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勿轻信任何人或单位发表的评论、分析和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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