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日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内容导读: 近日,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14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
近日,市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14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围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降费减负、创业辅导、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8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60余条帮扶措施。
其中,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延至2015年底困难企业可申请3个月内延期纳税。《意见》提出,各级政府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突出普惠制原则,向小微企业倾斜。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营业额500元。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0000元(含6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出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可延期一年小微企业创办证照最快三天办结
《意见》提出,编制《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全面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清。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不得超过1年。
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
《意见》提出,银行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同时,不得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等中间业务费用。
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对此,按不超过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对担保收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保费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
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市财政将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至5%。
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通过该方式融资的,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等实现债券融资,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市财政按集合债券发行总额度的5%承诺设立风险缓释金,在承诺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违约风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与市担保中心各负担50%。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方式融资。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推进中小企业 “百家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千家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万家初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等各方面予以倾斜。
对每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和企业,从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对高成长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滚动支持进行重点培育,进一步拓宽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在18个月以内)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范围,鼓励其参与市科技发展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施。
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发中心建设和专利开发及申请活动。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设立品牌培育引导资金,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重点培育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