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日报·威海新闻网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3日
内容导读: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昨日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试点银行以风险补偿基金为担保,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的上限为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的10倍。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威海市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昨日发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试点银行以风险补偿基金为担保,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的上限为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的10倍。征求意见稿还对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使用条件及代偿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市和各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增信的政府引导资金。小微企业,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及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风险补偿基金中由市级财政出资的部分,在各区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使用,分配使用额与区级财政出资额共同作为试点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试点银行以风险补偿基金为担保,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的上限为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的10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列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主要包括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及领导小组和试点银行推荐的其他小微企业,且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战略和试点银行信贷政策;不存在数额较大的逾期贷款和欠息;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小微企业以风险补偿基金作为担保与试点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企业向试点银行缴纳企业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4%,不高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10%;一般应提供不高于贷款额度的50%、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质押或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30%;企业获得的贷款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风险补偿基金的代偿程序:当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试点银行应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企业保证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当企业保证金不足以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试点银行应通过处置小微企业抵押物或质押物、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等途径进行追偿;当追偿资金仍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与试点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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