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晨报 小编: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内容导读: 25日,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25日,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第一类,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等市场,有的直接高利贷出,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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