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内容导读: 尽管有传闻称,P2P即将纳入到银监会监管,但是没有确切的官方消息进行证实。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告诉本报记者,应尽快将P2P纳入到监管轨道。
尽管有传闻称,P2P即将纳入到银监会监管,但是没有确切的官方消息进行证实。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告诉本报记者,应尽快将P2P纳入到监管轨道。
赵宇梓指出,以P2P为代表的网络贷款,虽已发展到上千亿元的规模,但管理层面仍处于“无监管部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的“三无”状态,风险正快速暴露和显现。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倒闭的网贷平台有75家,涉及金额12亿元;2014年1月份,就有10多家网贷平台宣布倒闭,涉及金额近10亿元。从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表现为“圈钱、关门、跑路”,恶意创办网贷平台进行“空手套白狼”式的欺诈;“越界”经营,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甚至非法集资,挪用相关保证金;网贷平台经营不善,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没有统一的准入和管理标准,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关键环节出现问题。P2P网贷平台呈现出“开张——吸金——倒闭”的三段式节奏,并且周期越来越短,今年1月份倒闭的10多家网贷平台上线时间平均不足三个月时间。 为此,赵宇梓建议:
一是要实行严格的业务准入。金融是高风险行业,必须先审批、后办理。实体金融如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金融许可证后才能开展业务。互联网金融其本质是金融业务,所以也应该实行严格的业务准入制度,线上、线下应一视同仁。
二是要尽快制定行业规则和管理制度。互联网金融应该是在行业规则约束和健全制度的管理下有序发展。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业务特点,尽快制定行业规则和管理制度,明确行业准入、经营范围、高管入职、规模管控、内部控制、风险拨备等标准和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加强投资者教育,规范信息披露,构建网络征信体系,打击违规运作。同时,要明确监管内容,提升监管技术能力,充实监管力量。
三是要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从美国等国家的金融监管来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没有特别的安排,而是采用线上、线下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我国对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实行公平、一致的监管原则,按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方式进行归口监管。如P2P网络贷款,本质上是个人委托贷款,属于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分工,建议由银监会牵头;余额宝理财涉及存款、货币基金和银行同业协议存款,建议由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监管。
四是要加大对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为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安全发展,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监管要求、未经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办;对不实宣传、夸大承诺、不如实提示风险的,要严格整顿;对无具体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备风险防控能力的,要暂停业务;对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实行欺诈犯罪的,给予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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