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
内容导读: 48岁的孔欢经营着一个小运输公司,前年因经营周转需要从银行里贷款30万。但孔欢在银行里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以这笔钱很难贷到。孔欢于是想到了老邻居卓超以其名义贷款30万支持自己经营。
48岁的孔欢经营着一个小运输公司,前年因经营周转需要从银行里贷款30万。但孔欢在银行里有不良信用记录,所以这笔钱很难贷到。孔欢于是想到了老邻居卓超以其名义贷款30万支持自己经营。
房子过户邻居名下,请求帮忙贷款
2006年10月,孔欢公司里的货车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多伤的后果。孔欢为了善后,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背了很多外债。孔欢此次举债也是为了筹钱重新开始跑运输,好尽快还清外债。
为了消除卓超疑虑,孔欢提出将自己的住房过户卓超名下,卓超再以该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卓超同意了。双方还为此签订了协议,道明房屋过户初衷和约定、卓超不得转让等禁令。2011年4月,卓超以自己名义,以房屋做担保,顺利从银行贷得30万元。
对方偷偷还清贷款,做房子抵押又贷了更多
拿到了启动资金,孔欢又开始风风火火地跑起运输,虽然生意比以前难做,但是看着债务减少,孔欢对卓超的仗义相帮也感恩在心。可去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的一次登门调查让孔欢遭遇晴天霹雳。银行工作人员称卓超拖欠银行贷款玩失踪,他们只能找到了卓超贷款的抵押房屋,即孔欢现住处。孔欢很纳闷,自己每个月按时还贷,怎么会拖欠呢?孔欢想找卓超问个清楚,但发现卓超手机停机。孔欢还从银行工作人员处得知卓超此次拖欠的是70万,而非自己贷的30万。卓超已将帮孔欢贷款的30万还给银行,又以孔欢过户给他的房屋做抵押,贷了70万。拿到钱后不久,便拖欠贷款并失踪。
明有买卖合同,暗有归属约定,到底哪个作数?
孔欢辗转多方找到了卓超,自知理亏的卓超也答应在去年11月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更变登记,将房屋归还孔欢。但约好过户的日子,孔欢却扑了个空,被卓超放了鸽子。眼看卓超没有要把房子归还的意思,孔欢着急起来,一纸诉状将卓超告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当初贷款前,孔欢和卓超假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里孔欢以79万元的价格将这套120平方的房子“卖”给了卓超,房子也过户到了卓超名下。但孔欢认为这只是为了贷款做样子给银行看的,两人还另有协议约定房屋归属。孔欢向法院亮出房子应属己方的“铁证”。两人另有书面约定: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孔欢,而不属于卓超。卓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变卖孔欢的房屋产权,卓超永远无权处理和抵押该房产。孔欢一旦经营业绩好转,随时随地立刻从卓超名下收回属于自己的房子。”据此,孔欢认为这才是两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房屋所有权应还是自己的。目前,该案已为栖霞法院受理,择日将开庭。
律师点评
从物权法角度看,该房属卓超
对于此案,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曹彧律师分析:从物权法角度,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此房已登记在卓超名下,从物权法角度,房屋应属于卓超。从合同法角度,双方买卖房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虽说双方交易房屋另有目的,但将房屋过户这件事情本身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可以说此次物权转移,双方都是认可的,所以该协议不能认为是必然无效的。
虽然双方另有协议约定房权归属于孔欢,但该协议与物权法的相关物权所有人的处分权相抵触,所以应认定是无效的。
曹律师表示,既有阴阳合同,说明双方均认识到私下的意愿是不能受到法律认可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阴合同本身就很有可能是无效合同,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也明知这一点。既然如此,那法律能够认可的自然只有一份阳合同。根据阳合同,孔欢卖房,如果卓超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对方79万,那便可主张卓超违约,要求支付价款或返还财产。
多家银行官方授权申请渠道不泄密、审核快、服务全!欢迎访问我爱卡网信用卡在线快速申请通道: //cc.51cred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