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5日
内容导读: 马女士因为做生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6万元,因马女士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
马女士因为做生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16万元,因马女士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马女士偿还贷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马女士未如期履行,银行继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马女士与银行达成和解:其一次性支付银行本息及诉讼费共17万余元,银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
令马女士没想到的是,后来当她想向银行贷款买房时却被告知,她在银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时间长达7年,已被拉入银行黑名单,不能贷款。“钱我不是早还了吗?怎么还有不诚信记录?况且买房的首付款我都交了,不能贷款可怎么办啊?”马女士又跑了几家银行,却都被告知,因诚信问题,不能给她贷款。
2011年7月,马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她与银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消除不良记录。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银行与马女士已达成和解协议,银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马女士的执行申请,民事判决已履行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其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将原告的债务记录消除,但由于银行未及时消除记录,影响了银行机构对马女士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银行的行为侵犯了马女士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令银行消除马女士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