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恩施晚报 小编:赵冉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内容导读: 按揭贷款购车买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收益但也隐藏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可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旦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揭贷款购车买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们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增加收益但也隐藏风险;对借款人而言,可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一旦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11年1月,贷款人某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蔡某签订汽车抵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蔡某采用按揭的方式购买某汽车有限公司丰田轿车一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27960元,借款期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月还款金额4068.5元。双方还约定了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金融公司依约于2011年1月向蔡某发放了贷款,蔡某按约定在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合同约定的轿车,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11年2月开始,蔡某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现象,截至2011年7月26日,蔡某逾期未还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同时,蔡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某金融公司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用2000元。蔡某拒不支付上述款项,某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蔡某归还、偿付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125868.99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蔡某签订的汽车抵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义务;被告按约定使用该贷款购买了丰田轿车并办理了抵登记,但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应当承担该项费用。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蔡某解除汽车抵贷款合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共计123868.29元,由被告给付手续费及催收工本费2000元;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丰田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按揭最初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意属于英美衡平法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抵和分期还款两层意思。车辆按揭是指车辆买受方(借款人)将标的物抵于按揭受益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还款保证,还款后,车辆买受人(借款人)获得完整的车辆所有权。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购车市场,明确借款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按揭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隐藏风险,尤其是汽车按揭贷款存在的车辆贬值快、抵物是动产等特征,再加上按揭贷款本身的缺陷,一旦借款人(车辆买受人)丧失偿债能力,借款人将遭受较大损失。贷款人(车辆买受人)需要明白的是,汽车上牌后需要抵给银行,并且银行约定了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所以在贷款还清之前,虽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但是车辆已设定抵,如果不能按期还款,一方面将会因对方主张抵权而丧失所购汽车,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提前终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本案中,蔡某就是因为逾期不还款,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